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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的通知
    

校研字[2006]16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进一步营造我校优良学术研究氛围,培养具有探求真知、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精神的研究生,防止研究生学术越轨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已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校研字[200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研究生 学术 规章 通知
校 对:陈 伟   录入:俞新妹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营造我校优良学术研究氛围,培养具有探求真知、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精神的研究生,防止研究生学术越轨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本条例适用范围
  我校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遵守的学术道德规范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校办字[2001]8号)、《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校办字[2002]20号)中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
  2.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权益。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数据、观点等,应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出版地、版次等细节;在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导师审核并书面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研究生若更换导师,未经原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将参与原导师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对外公布或利用。
  3.研究生离校后发表的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仍应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
  4.研究生要严格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危险品管理规定》(校保字[2002]2号)处置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物品及实验产生的废料。
  5.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道德规范。
三、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伪造实验数据;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作品一稿多投。
  2.请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代他人写学术(学位)论文或以金钱、利益交换等手段影响学术成果评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证书等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专家或领导的签名用于提供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
  4.违背事实地夸大自己或贬低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5.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1.研究生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将由校学位委员会或校学位分委员会给出鉴定意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校学字[2005]21号)》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05]23号)》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现象,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3.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学术不端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校保留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1.研究生院和校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举报。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特殊情况,可提请校学位委员会给出鉴定意见。
  2.若当事人认为学校对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可在处分下达后十日内向校学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本条例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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